申请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1291号“娃哈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第17233985号“娃哈哈”商标,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核准注册,且业已生效,异议公告刊登在第1595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