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90809号“CR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072792号“铁通 CR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正在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097755号“CR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协商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8年1月10日做出的2018撤W00136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98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我委并未收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CRC”与引证商标二英文“CRRC”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