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真诚美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博智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24785号“粒粒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是商标代理机构,也没有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人已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营业范围的变更申请,删除“商标代理(不含专利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两个项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变更(备案)通知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名称查询信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已删除了“商标代理(不含专利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经营项目。
我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鉴于申请人的营业范围已删除了“商标代理(不含专利代理)、知识产权代理”项目,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且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