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宠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16250号“宠物医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为公众广泛熟知,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其商标区分服务的来源。因此,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宠物医保”构成,其中文字“医保”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