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市正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16410号“正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714719号“征鸿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申请人:乐清市正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16410号“正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714719号“征鸿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