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99249号“哔哩哔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显示,申请人经营范围并未涉及商标代理,并且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之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哔哩哔哩”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