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奇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580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8738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00376号“EQUMEN及图”商标、第81802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设计、显著性、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