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黎县措多乡村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禾百业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466589号“娘亚牛 NIANGYAN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60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