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意百居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0943号“意百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665088号“百居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14529号“億百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存在类似商标并存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棉织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布、丝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意百居”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意百居”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百居意”及引证商标二“億百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