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林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58071号“KIN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除“半导体”以外的所有指定商品。因此,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74317号商标、第7561604号商标、第4814414号商标、第7641402号商标、第4002367号商标、第4605166号商标、第5289550号商标、第6192895号商标、第6935477号商标、第1363110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156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一、二、三、四、六至十二)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2381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电阻材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见第1581期《商标公告》)。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半导体”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除“半导体”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半导体”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
首先,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商品以外的“半导体”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至十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五在第9类“电阻材料”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导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