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尼普洛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58656号“TV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174418号“TV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20362号“TV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79558号“TV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26437号“TVC 国际电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分别见第1552期、第1566期《商标公告》)。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026436号“TVC国际电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