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智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60853号“研途私塾 你的考研专属定制 YAN TU SI S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942813号“研途”商标、第4446933号“智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研途私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研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