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142212号“探索光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探索光电 17142212

阅读:113621 2018-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探索光电(昆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佩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42212号“探索光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时间记录装置;电子监控装置;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自动定时开关;光导纤维(光学纤维)”商品上…

  申请人:探索光电(昆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佩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42212号“探索光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时间记录装置;电子监控装置;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自动定时开关;光导纤维(光学纤维)”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205189号“探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27695号“QU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提起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申请。申请人经放弃部分商品后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27897号“探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39999号“QU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4558号“QU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637341号“PV QU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622188号“QU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78756号“探索频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八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除“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时间记录装置;电子监控装置;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自动定时开关;光导纤维(光学纤维)”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八经商标局撤销决定,继续有效,且引证商标八仍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时间记录装置;电子监控装置;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自动定时开关;光导纤维(光学纤维)”商品上的专用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分别核定使用的“电容器;扩音器喇叭;用于数据为的存储和报告和用于数据为的格式;单晶硅;数量显示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时间记录装置;电子监控装置;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自动定时开关;光导纤维(光学纤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142212号“探索光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探索光电 171422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1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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