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72467号“天盾Genius 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732738号“天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26150号“宝石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上述引证商标采取措施。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该裁定尚未审结。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汉字构成和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调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同为“天盾”,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