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边城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1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47132号“之”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
申请人:南京边城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1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47132号“之”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