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立金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96950号“PRESS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18719661号“深刻纸造 PRESS PAPER PRODUCTION”商标(引证商标一)、第4720802号“清华;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商标(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文翻译、使用宣传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力障碍。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