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庆市华夏四季蔬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8113号“华夏四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50454号“华商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