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慈愿净名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130409号“净名精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名下其他与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三、申请商标与其创始人于晓非已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复印件;工商局出具的查询情况复印件;申请人公司章程复印件;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复印件;授权书及于晓非先生签署授权书时的照片复印件;于晓非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百度百科网页复印件;人民日报对于晓非先生的报道及照片复印件;于晓非先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照片及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颁发的聘书复印件;后汉书及摘录复印件;申请人名下其他与本案类似商标复印件;互联网搜索网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净名精舍”为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于晓非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且上述情况并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