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鲜知鲜觉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0820号“陆号SUPERLUJ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656993号“陆号蔬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69421号“六号酒仓LIQUOR & WINE WHOLES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05231号“6号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18305231A号“6号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阶段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陆号”、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六号”和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6号”在呼叫、含义方面相同,如共存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三枚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