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粤数大数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7072号“粤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62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