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安美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益华伦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6551号“ATOM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的字母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单词“ATOM”和“PURE”组合而成,该组合易被消费者理解为“纯的原子”、“纯的微粒”,指定使用在用于电镀行业的化学制品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技术等特点,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