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97554号“网易支付 epay.163.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06922号“黎民易贷”商标、第8217375号“ePay及图”商标和第5764079号“易达支付通 e-PaY”商标(以上统称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