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天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1046号“爱妃名妆Anfy Famo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340860号“爱媛名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爱妃名妆”与引证商标“爱媛名妆”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