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康宁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2175号“坤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43214号“昆慶KQ及图”商标、第4930280号“昆庆SINCE1982KQ及图”商标整体外观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