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聊城市金华保健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77818号“爱馨源 产后恢复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56841号“爱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疗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疗养院、医疗诊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爱馨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爱馨”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