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沭阳人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03983号“村村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文化、企业发展臆造而成的,不会造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的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宣传与使用证据;2.申请商标的销售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村村通”,“村村通”是国家的一项系统工程,涵盖公路、电力、生活和饮用水、电话网、有线电视网、互联网等工程。申请人将之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