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森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赣州立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91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04203号“love style及图”商标、第1200042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在国内外生物产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展示;
2、申请人品牌推广照片及招商手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