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南标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7571号“山川山MOUNTAIN SP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42313号“山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设计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二、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的著作权等级证书截图;
2、申请商标的宣传与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山川山”、英文“MOUTAIN SPRING”及图形部分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山川山”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山川”,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亦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涤剂、个人用除臭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