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87246号《关于第19412050号“SY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86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了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65365号“SY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