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鲍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8172654号“加菲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118654号“加菲猫”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
申请人:鲍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8172654号“加菲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118654号“加菲猫”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