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智慧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16640号“智慧旅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760220号“智慧旅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1576期《商标公告》上)。第14048301号“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第16079835号“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灌装服务”上。第18181496号“智慧 D1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和四未被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和四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灌装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