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睿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经纶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59087号“金手指FARMPRI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256033号“JIAN SHE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26286号“帝一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77760号“宝旺来WANG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45322号“刘老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734557号“金手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克服该注册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肉、肉罐头、猪肉食品、家禽(非活)、蛋、干食用菌、熟蔬菜、鱼制食品、油炸丸子商品上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由汉字“金手指”、外文“FARMPRIDE”及翘起大拇指的手掌图形组成,虽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含有翘起大拇指的手掌图形,但该图形通常表达的是赞扬、优秀的含义,该图形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显著性较弱,且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中的手掌图形在外观与设计风格上亦存在差异,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四件引证商标虽含有相近似的构成要素,但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亦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肉罐头、猪肉食品、家禽(非活)、蛋、干食用菌、熟蔬菜、鱼制食品、油炸丸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