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12953号“徐福记 麦谷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徐福记 麦谷乐及图 21112953

阅读:56701 2018-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2953号“徐福记 麦谷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78682号“麥樂谷MAI LE GU及图”商标、第15822183号“谷麦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2953号“徐福记 麦谷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78682号“麥樂谷MAI LE GU及图”商标、第15822183号“谷麦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麦谷乐”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部分“麥樂谷”、引证商标二文字“谷麦乐”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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