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奇幻旅馆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6934号“范特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时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20807927号“范希 FINEASY”商标(引证商标一)、第5610483号“范特西”商标(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授权书、发票。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范特希”与引证商标一主体识别部分文字“范希”、引证商标二“范特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