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方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睿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2863号“方天建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商标与驻马店市天方置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600600号“天方”商标(引证商标一)、第5731768号“天方”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6217197号“立森建筑”商标(引证商标三)近似,驳回在第37类:“建筑,室内装潢,汽车保养和修理”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和修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文字“方天”与引证商标一、二“天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