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创想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413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21454号“寻常人家及图”商标、第11326689号“寻常人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的图形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荣誉资料、实物图片及相关照片、视频等复印件及光盘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床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床上用品覆盖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地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图形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初步审定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