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78258号“福马咪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福马咪咪 21378258

阅读:115080 2018-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78258号“福马咪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80125号“福咪咪”商标、第4709426号“福咪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

  申请人: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78258号“福马咪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80125号“福咪咪”商标、第4709426号“福咪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在第30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福马”、“咪咪”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档案及字典释义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福马咪咪”与引证商标一、二“福咪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虾味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锅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在第30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福马”、“咪咪”商标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378258号“福马咪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福马咪咪 213782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8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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