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南县金身农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4266号“贵金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33447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70352号“金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74469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贵”、“金身”及图形组合而成,两部分汉字相对独立,申请商标中“贵”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相同,“金身”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食用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面包、食用淀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