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升恒昌金湖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82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第5386590号“GOOD WORLD CHI JIA ZHUANG RESTAURANT及图”引证商标、第5882307号图形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