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登封市张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2148号“锦衣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5899774号“锦衣堂S.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撤销其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锦衣库”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锦衣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