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洱绿青农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云葫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27687号“蔍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0429782号图形商标已由我委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793331号图形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