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59933号“欧山健身OCEAN FITNESS GY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欧山健身OCEAN FITNESS GYM 20759933

阅读:140329 2018-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市晨阳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9933号“欧山健身OCEAN FITNESS GY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特设计。商标局引证的第19248313号“欧山健身”商标(引证商标一)为尚未确权的商标,属于异议…

  申请人:天津市晨阳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9933号“欧山健身OCEAN FITNESS GY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特设计。商标局引证的第19248313号“欧山健身”商标(引证商标一)为尚未确权的商标,属于异议阶段,与申请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46554号“奥申 OCEAN”商标(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的第19287343号“OCEAN BABY SWIMMING”商标(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版权证书、宣传海报和网页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均由文字“欧山健身”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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