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02503号“UNITED IMAGING HEALTH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包含的英文“UNITED IMAGING”并不当然的译为“联合成像”,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技术特点,申请商标整体是申请人公司名称“联影医疗”的英文,其整体含义不应被割裂;申请人在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及中国均获准注册了“UNITED IMAGING”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道词典、辞海词典等词典对“UNITED IMAGING”的解释、有道词典对于“联合成像”的英文翻译、申请人“UNITED IMAGING”商标在其他国家和中国获准注册的信息。
我委认为,“UNITED”具有“统一的、联合的”之含义,“IMAGING”具有“成像”之含义(见商务印书馆《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申请商标中的文字“UNITED IMAGING”可理解为“联合成像”,为一种成像技术,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它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