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美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48408号“AVICEN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819496号“阿维森纳Avicenna”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香水等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380413号“AVICENNA”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