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E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4977号“TOM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1115号“TOM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有人用于不同领域的商标,在相关市场上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自百度百科打印的对“Apache 软件基金会”进行介绍的相关页;
2、自百度百科和互动百科打印的对“tomcat”进行介绍的相关页;
3、自百度百科和互动百科打印的对“HOLOGIC-Gen-Probe”词条进行介绍的相关页;
4、自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打印的“GEN-PROBE INCORPORATED”相关页。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外文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计算机网络以及全球通信网络中进行其他计算机程序的开发和运行使用的网络应用程序托管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于操作体外生物标本处理和加工的自动化仪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