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41886号“S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RM及图 21241886

阅读:144924 2018-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顺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41886号“S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170399号“SRM及图”商标、第9742978号“SRM及图”商标、第15522302号“SRM”商标、国际注册第…

  申请人:上海顺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41886号“S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170399号“SRM及图”商标、第9742978号“SRM及图”商标、第15522302号“SRM”商标、国际注册第1289703号“SSRM”商标、第16541843号图形商标、第6395794号“MePro 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构成要素、图形构图、整体外观德国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在类似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判定商标不近似。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唯一的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含义概述及名称由来、产品实物照片;2、《BIKETO美骑网服务协议书》及淘宝销售记录复印件;3、申请人2014-2016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局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前述两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表现形式、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安全头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安全头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SRM”,呼叫及文字构成相同,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二、四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鉴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唯一的联系,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案件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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