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爱美丽甜普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4215号“Emily Temple c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经在日本及中国大陆广泛宣传并使用,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注册,类似商标在大陆地区也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Temple”的相关中文翻译;其他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英文“Emily Temple cute”构成,其中“ Temple”具有“庙宇、寺院、神殿、圣堂”的意思(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7版第2080页),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商标审查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