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巢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84989号“釉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并在业界及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有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电视宣传视频及证明;企业店面照片;宣传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在陶瓷涂料、涂层(建筑材料)等指定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工艺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