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4日对第14831500号“速乐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领先的化学建材制造商,“家乐邦”是申请人于2011年新推出的家装服务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724553、10432575号“家乐邦Gallo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家乐邦”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备了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争议商标的注册还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损害到申请人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竞争者,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多枚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家乐邦”、“车乐邦”、“速乐邦”等商标,被申请人企图攀附申请人品牌商誉的不正当利益之心昭然若揭,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最终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名称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及变更受理通知书;
2、商标档案、申请人企业资料及专利证书;
3、申请人部分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荣誉证明资料;
4、“家乐邦”产品图片及宣传资料、参展资料;
5、被申请人工商档案及其名下部分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增塑剂、固化剂、未加工塑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胶、填漏剂等商品上,至我委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于2012年11月5日由青岛永威建材有限公司变更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速乐邦”与引证商标一、二“家乐邦Galloper及图”整体上尚可区分,它们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也就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另,《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委不再予以赘述。争议商标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