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5363号“闲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的服务并无关联性,,亦并非是缺乏显著性的词汇。申请人在第9、38类上的“闲财”商标已获得初审公告,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已初审公告或获准注册的“闲财”商标档案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闲财”,易被理解为“闲置的财产”之意。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保险咨询;金融贷款”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